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76年11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519761101****,汉族,初中,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县***镇**行政村*组,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正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正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下旬的一天,郑某友在途径正宁县人民医院门前时,将一张卡号为622253011562****的交通银行信用卡遗失。刘某甲妻子杨某会路过时发现该卡,便将该卡捡起拿回家中。
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家中桌子上发现该卡,便用自己以前办理的移动POS机通过小额闪付免密支付的方式,从该卡中刷取资金。2019年3月27日至2019年4月7日,分12次,将该卡中共计10307元刷出到自己的 “随行付”商户账户中,后刘某甲又分批将刷到 “随行付”账户中的7326元提现到自己卡号为621226270900082****的工商银行卡中。后刘某甲发现POS机被冻结不能提现,便联系“随行付”科技有限公司客服。“随行付”科技有限公司客服工作人员告知刘某甲公司后台监控到刘某甲这12笔刷卡行为涉嫌盗刷他人银行卡,后台自动对刘某甲“随行付”商户账户予以冻结,并告知刘某甲只有联系到被盗刷卡的主人郑某友才能申请解冻。
2019年4月29日郑某友报案。2019年5月9日,刘某甲通过随行付”科技有限公司联系到了郑某友,主动退赔了郑某友的损失共计10400元,郑某友对刘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2019年9月2日,刘某甲前往正宁县刑警大队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了自己使用POS机以闪付免密支付的方式盗刷了郑某友信用卡的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物证“随行付”POS机一部;
3证人郑某友、杨某会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冒用他人信用卡,使用POS机刷卡套现,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积极退赃,获得受害人谅解,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帆
检察官助理:高凯欣
(院印)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物品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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