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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信用卡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济阳检公诉刑诉〔2019〕17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5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及现居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街道**村**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2019年1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以帮助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骗取张某甲的农业银行信用卡,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冒用张某甲的信用卡频繁套现还款,将信用卡额度由两万元提升到三万五千元后,套现35000元用于个人支出。后躲避张某甲,逃避还款。

2017年6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冒用张某乙身份信息办理农业银行信用卡,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冒用张某乙的信用卡频繁套现还款,提升额度后套现35000元用于个人支出,并逃避还款。

2016年9月至2017年8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以“借用”为由经杨某某同意使用其农业银行信用卡一个月;借用期满杨某某要求刘某甲归还信用卡,刘某甲以没钱还信用卡欠款为由拒不归还信用卡;刘某甲冒用杨某某信用卡频繁套现还款,使杨某某的信用卡达到提升额度的要求,在杨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信用卡的额度从三万元提升到五万元后,套现50000元用于个人支出。后躲避杨某某,逃避还款。

2017年3月9日,在济阳纬二路商业街北边的农业银行门口,被告人刘某甲以提升额度为由骗取刘某乙的农行信用卡,在刘某乙不知情的情况下提升额度并套现10000元。后躲避刘某乙,逃避还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杨某某、刘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套现1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强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五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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