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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信用卡诈骗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929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献县******号,住本村。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19年2月27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日被献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2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2月11日至2015年3月21日,被告人刘某甲伙同王某甲(已判决)、张某某(已判决)在与沧州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献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履行租车合同过程中,以租车自用为名,骗得皖H*****歌诗图、冀J*****本田思威、冀J*****丰田凯美瑞汽车共3辆。随后三人联系网上制假证人员,伪造皖H*****歌诗图、冀J*****本田思威汽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二本,将上述皖H*****歌诗图、冀J*****本田思威汽车质押给刘某乙、吴某某,借款8万元,均用于个人挥霍。冀J*****丰田凯美瑞汽车得手后,三人前往深州市赌博时,以5万元的价格抵押给深州一名男子,并将此款用于赌博。经献县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三辆涉案汽车价值422455元。

2被告人刘某甲于2011年11月3日在中国农业银行献县支行办理一张金穗贷记卡,透支额度60000元。其后刘某甲多次使用该贷记卡透支共计54153.25元,但未依约定按时偿还透支款项。中国农业银行献县支行于2015年9月29日、10月12日、12月30日三次下发催收通知书,刘某甲仍未还款。案发后,于2019年3月4日将欠款全部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汽车租赁合同、借款协议、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催收通知单等;

2证人刘某乙、李某某、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边某某、路某某、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及同案犯王某甲、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献县发展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涉案车辆价格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将骗取车辆质押,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二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二十四条、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书见

检察官助理:郭志达

2020年9月27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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