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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信用卡诈骗案)_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6197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现住福建省漳平市**路**号**幢**梯**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6月6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被告人刘某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办理信用卡(卡号62281100********,初始额度为人民币60000元),后于2013年至2015年期间使用该信用卡进行日常消费。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使用该信用卡额度进行套现用于炒股,在炒股过程中巨额亏损。2016年,被告人刘某甲再次使用信用卡套现进行炒“微盘”(即一种使用微信进行的期货买卖),并再次巨额亏损。2017年7月份,被告人刘某甲将该信用卡初始额度60000元及临时增加的额度40000元刷出,至2017年9月21日形成逾期透支未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在被告人刘某甲逾期后,于2017年10月27日进行上门催收,2018年1月17日进行电话催收,被告人刘某甲仍未能全按照约定如期偿还各笔应还款项。截止2018年12月18日,该卡合计透支本息共计人民币122812.72元,其中本金人民币95433.87元。

因欠了大量外债,2018年,被告人刘某甲以使用其父亲刘某乙名下的房子销售给自己名下的形式,套取公积金。2018年11月27日,李某某将自己名下房子以10万元(合同签订价格为8万元)销售给刘某甲。2019年3月6日被告人刘某甲从中国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机务段辞职,并逃至广东省深圳市务工,在务工期间也未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联系还款,逃避银行催收。

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刘某甲被深圳市公安局粤海派出所抓获。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出具的催收记录、报案材料等;

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提供的催收录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95433.87元,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水金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住福建省漳平市**路**号**幢**梯**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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