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7]638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11965********,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地河南省息县**乡**村**组,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号楼**单元**楼**。2017年5月10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9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元月,被告人刘某甲夫妇在本市未央区三桥北双凤村租赁民房贩卖水果蔬菜。同年2月份,被告人刘某甲夫妇预谋以低价酒冒充“西凤”酒贩卖牟利。同年7月,被告刘某甲与其妻彭某某(已判决)从饭店回收“西凤”牌白酒瓶、包装盒,并购买“西凤”酒瓶扣、封口商标卡片等材料,将低价购得的“沱牌”白酒灌装入回收的酒瓶内,冒充“西凤”酒贩卖牟利。2016年8月22日,民警巡逻至三桥北双凤村时发现有人假冒“西凤”酒涉嫌犯罪,遂将被告人之妻彭某某现场抓获,当场查获假冒的各类“西凤”白酒共计282瓶(其中45°六年西凤182瓶、45°十五年西凤24瓶、45°华山论剑二十年33瓶、45°国花瓷十二年43瓶),同时查获大量“西凤”酒包装材料(其中包括六年西凤内盒300个、六年西凤手提袋200个、六年西凤外箱50个、国花瓷十二年内盒50个、华山论剑二十年外箱50个、45°六年西凤酒瓶300个)。经陕西西凤酒营销有限公司打假办公室对公安机关查获的282瓶白酒进行鉴定,均系假冒“西凤”商标产品,扣押的假冒“西凤”酒系列产品及包装材料共计价值65746元。2017年5月10日,被告人前往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
2.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
3.提取笔录、封存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办公室出具的材料、辨认笔录;
4.证人证言;
5.同案供述及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法制观念淡薄,为谋取非法利益以低价酒假冒“西凤”酒贩卖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婷婷
2017年8月31日
附: 1、卷宗两册、光盘两张;
2、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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