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开始,被告人刘某甲与他人在乐清市**镇**村**弄**号进购假冒“CHNT”、“DELIXI”注册商标的电器产品进行销售,期间至少销售给刘某乙(另案处理)5万元以上。2018年7月9日,被告人刘某甲雇佣吴某某将其8箱假冒电器产品运到**镇**村时被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查获,该批电器产品为43台自动转换开关和10台浪涌防雷保护器系假冒“CHNT”、“DELIXI”注册商标的商品,经鉴定价格为33281元。次日,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镇**村**弄**号**房间内查获了375台浪涌保护器、3台断路器、4台自动转换开关、6台自恢复式过欠压保护器,系假冒“CHNT”、“DELIXI”注册商标的商品,经鉴定价格为17960元。
另查明,注册号为第3849950号“ ”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系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自2005年12月13日至2025年12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用于电容器、断路器、整流器、继电器、电涌保护器等。
注册号为第6229206号“ ”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系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自2010 年3月21日至2020年3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用于电容器、光电开关、电阻器、变阻器、变压器、电阻联接器、断路器、继电器、电涌保护器等。
2019年12月10日12时许,民警在山东省临沂市高新区**镇**小区沿街**美容养生会所将被告人刘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浪涌防雷保护器等;
2.书证:前科证明、户籍证明、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核准转让注册商标通知单、鉴定证明、银行转账记录、航班信息、酒店信息、通话记录、聊天记录、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扣押清单、罚没和暂扣财物入库单、无主财物公告、照片、物流单、租赁合同等;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林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及同案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勇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随案移送断路器等(附清单,物品均暂扣于乐清市公安局)。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罪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