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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01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住贵州省毕节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2020年10月10日被景东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1月2日被景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景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0日,在“阿右”的安排下,孟某甲邀约孟某乙、吴某某从贵州省毕节市乘坐飞机途径昆明市抵达澜沧景迈机场,入住孟连县城祥鑫宾馆。后在“阿右”的安排下,孟某甲、孟某乙、吴某某从祥鑫宾馆出发,以乘车、徒步的方式从中国孟连边境偷越国(边)境至缅甸勐波“川渝大厦”打工。2020年08月24日,被告人刘某甲在“阿右”的安排下从贵州省毕节市乘坐飞机途径昆明抵达临沧沧源,后以乘车、徒步的方式从中国临沧沧源边境偷越国(边)境至缅甸勐波“川渝大厦”与孟某甲、孟某乙、吴某某一起打工。2020年09月16日凌晨05时许,孟某甲、孟某乙、吴某某和被告人刘某甲相互邀约后,一起从“川渝大厦”出逃,通过乘车、徒步的方式从缅甸勐波途经中缅边境中国孟连县芒信镇200号界桩处偷越国(边)境入境至中国孟连芒信境内。当日18时50分,孟某甲、孟某乙、吴某某和被告人刘某甲在中国孟连芒信境内中缅边境200号界桩后山便道被勐康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芒信分站的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行动轨迹查询、出入境记录查询等书证;2.同案人孟某甲、孟某乙、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及辩解;3.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辉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羁押于景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十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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