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公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浦城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浦城县**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4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浦城县**路**号**室,现住福建省浦城县**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份,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两人约定,由刘某乙接受“六合彩”报码投注以收取手续费的方式发送给刘某甲,其中平码收取3%,特码收取12%,特肖收取5%,组合收取5%的方式从中牟利。后被告人刘某乙便在浦城县**路**号房内接受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俞某某、祝某某等人的“六合彩”报码投注,并将报码和生肖写在便签上通过微信图片发送给被告人刘某甲,开奖后两人按约定结算。截至2019年1月29日,被告人刘某乙将中奖和手续费的金额扣除后通过使用其姐姐刘某丙的银行卡(卡号62170018600********)转帐给被告人刘某甲的银行卡(卡号62170018600********)共计人民币1421405元,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刘某甲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而被告人刘某甲将兑奖和手续费的金额不足部分通过其银行卡(卡号62170018600********)转帐给被告人刘某乙的姐姐刘某丙银行卡(卡号62170018600********)共计人民币1320243元,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刘某乙共计人民币16余万元。被告人刘某甲通过“六合彩”的方式共非法牟利人民币34余万元,被告人刘某乙通过“六合彩”的方式共非法牟利人民币16余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乙于2019年1月29日被浦城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8月26日被浦城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乙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8860元;被告人刘某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赌资交款证明、银行卡明细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李某甲、俞某某、陈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等;
5.光盘十张(被告人讯问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收注金额达180余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甘永胜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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