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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件)_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住奉新县**镇**路**号**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20年2月5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4月29日晚,被告人刘某甲和朋友邹某某、廖某某在**镇**路黄某某的夜宵店吃宵夜并喝了酒,之后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赣******小型轿车回家,途径**镇**路**路段时,与张某某驾驶的赣******小型轿车发生擦碰致张某某的车辆受损。奉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甲负事故全责。经鉴定,刘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247.14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赔偿了张某某的损失,取得张某某的谅解,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刘某乙、廖某某、胡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5、提取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其法定刑为一至六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岚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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