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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石检一部刑诉〔2019〕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平县**镇**村**号,现住北京市丰台区**桥**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醉酒后驾驶绿色丰田牌小汽车(车牌号:京Q****7)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市石景山区景阳东街,为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调头行驶,在景阳东街衙门口居住区T10011号路灯杆处驶入逆行车道,与路边停放的4辆小型轿车(车牌号分别为:京J****0、京L****7、京Q****9、冀B****2)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上述车辆损坏,并致使位于车内的乘车人佟龄身体受损。后被告人刘某甲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石景山交通支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刘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0mg/100ml。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石景山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刘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民事赔偿问题未解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呼吸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涉案车辆及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自述材料、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出具的门(急)诊证明书;2.证人证言:王某某、朱某某、郭某某、刘某乙、孟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佟龄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辨认笔录:郭某某、刘某乙辨认被告人刘某甲的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执法录像;8.其他证明材料:网上比对工作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信息及到案经过、工作记录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具有醉酒驾驶机动车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情形,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明璇

2019年4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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