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三部刑诉〔2020〕Z63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4198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21时33分,被告人刘某甲酒后驾驶湘JGC****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我市**区**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取其血样送检,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5.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3.书证;4.视听资料;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谦
检察官助理:伍欣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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