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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县检刑检刑诉〔2019〕11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7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株洲县,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8日晚上,被告人刘某甲在位于株洲市渌口区**镇**村**组**号的自己家中陪同父母亲吃晚饭的过程中喝了一瓶青岛啤酒。饭后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自己购买的湘******非营运5人座小型普通客车,从家中出发往株洲市芦淞区方向行驶。20时32分,当车行驶至株洲市渌口区**镇**路**路交叉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

查获现场,执勤交警对被告人刘某甲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3毫克/100毫升;2019年12月2日,经株洲市湘江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刘某甲的血液样本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176.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材料、户籍证明、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驾驶证和摩托车上户查验结论单;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株洲市湘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道路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人刘某甲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小云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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