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81971********,汉族,初中文化,运输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工业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8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8时26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蒙JL****号小型轿车沿丰镇市南桥洞由东向西行驶至丰镇市光明路丰缜大酒店门前路段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左转弯景某某驾驶的蒙J****号小型轿车发生剐蹭,致两车受损。提取刘某甲当时体内血液,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测乙醇含量为294.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返还物品凭证、归案情况、身份信息、情况说明、交通事故协议书、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康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乌兰察布市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2张;
7.视听资料:现场抓获被告人刘某甲、事发路段监控、讯问被告人刘某甲全过程视频资料制作的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与受害人驾驶车辆发生剐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发后被告人刘某甲在听到交警喊话后下楼,主动配合交警提取血液检测酒精含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镇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巩跇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84862****;
2.案卷材料1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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