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61992********,苗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住贵州省丹寨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丹寨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6日被丹寨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丹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晚,刘某甲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贵HRY5**号小型轿车从金钟开发区往丹寨县城方向行驶,行驶到金钟大道路口处时,被丹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为:BAC:238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后被执勤民警送至丹寨县人民医院急诊科采集血液样本送检,送检结果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4.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被告人刘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4.44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丹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唐永海
检察官助理 王英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丹寨县公安局**派出所执行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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