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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丘检一部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89********,壮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丘北县人,农村居民,家住丘北县**镇**村民委**村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0 时45分,被告人刘某甲醉酒后驾驶云*****号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文秀路与水乡路交叉路口200米小精英幼儿园门口处,被丘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血液乙醇含量鉴定,被告人刘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106.30mg/100ml。

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有书》;其无违法、犯罪记录,属于初犯、偶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物证照片:刘某甲醉酒驾驶的云*****号货车照片

2.书证: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立案侦查情况;

(2)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证实刘某甲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3)起诉意见 、侦查终结报告书:证实侦查机关对案件终结后,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4)被告人照片、户口证明、前科证明、网上查询证明:

证实刘某甲作案时为成年人,无违法犯罪记录、不是网上追逃人员;

(5)到案情况:现场查获。

(6)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驾驶证。

(7)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122mg/100ml。

(8)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刘某甲的血样备检。

(9)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其自愿认罪认罚。

3.证人证言:

(1)刘某乙的证实:证实刘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区行驶,被民警现场查获。

(2)刘某丙的证实:证实,云*****号车辆是其的,被刘某甲借开出去,因醉酒驾驶被现场查获。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刘某甲的供述:其供述了醉酒驾驶机动车被现场查获。

5.鉴定意见:

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刘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106.30mg/100ml。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辨认笔录及照片:刘某甲对醉酒驾驶的车辆、被查获的路段进行了辨认。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视听资料:讯问光碟及现场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区街道行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甲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06.30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三个月拘役,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长

检察官助理:李艳梅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被取保候审,家住丘北县**镇***村民委**村小组,联系电话13619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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