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68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4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镇**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以摩托车搭客为业。2019年8月20日上午9时许,刘某甲驾驶号牌为粤H6****的二轮男式摩托车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光明市场搭载了三名乘客(该摩托车核载2人)准备去附近的新城大珠江路口工地,行驶至狮山镇小塘新城广云路育才街辅道时遇见交警设卡执勤,交警谈某某见到刘某甲有违法行为,立即示意刘某甲靠边接受检查。因摩托车严重超载及前刹车不灵,刘某甲驾驶的摩托车没有来得及减速并将交警谈某某撞到在地。经鉴定,被撞交警谈某某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非法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 铮
检察官助理 周芷君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已取保候审,住佛山市南海区**镇**市场出租屋,联系电话:13420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本案扣押物品现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小塘派出所,详见扣押清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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