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分检一部刑诉〔2021〕3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分宜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3605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住江西省新余市**路**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分宜县**镇**村委**村小组**号),因赌博于2020年12月18日被分宜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伍佰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27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分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以下简称“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李某甲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李某甲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与其叔叔刘某乙等人在分宜县体育馆对面的张仙饭店参加其亲戚的乔迁酒宴,席间其饮用了一杯半白酒。饭后15时30分许,被告人驾驶其赣K8****绿色的轻型栏板货车搭载刘某乙等人从该饭店出发,沿分宜县开物大道、东旭大道、分安线行驶,准备返回家中,当行驶至分安线分宜县钤山镇白田村委安福饭店门口路段时,与被害人李某甲驾驶的粤S1****白色吉普牌小汽车发生相撞,造成被害人李某甲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李某甲的弟弟李某乙报警。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交警来到现场处理事故时发现被告人有酒后驾车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后提取血样鉴定,被告人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0.0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同年1月19日经分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甲不承担责任。刑事立案后,被告人经民警通知于同年1月21日自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lOOml以上,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分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新连
检察官助理:邓良艳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767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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