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20〕47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5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市昌邑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经吉林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2020年9月15日15时45分许,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的三轮摩托车,沿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鳌龙河村村道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老长吉北线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将其带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六五医院抽取静脉血液,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刘某甲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155.42mg/100ml。

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案件提起及抓捕经过;

2.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

3.三轮摩托机动车照片;

4.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

5.工作纪实。

(二)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三)鉴定意见

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艳春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