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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6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天全县**乡**村**组**号。2020年4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9时30分许,刘某乙驾驶川A8****小型轿车,搭载喝了酒的被告人刘某甲,从天全县**乡出发往城厢镇方向行驶,行至乐英乡两河口处,车辆换由刘某甲驾驶,途经始阳镇凤阳大道始阳派出所外,被执勤民警依法拦下检查,发现刘某甲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不能出示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经查,2018年9月刘某甲的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注销。经鉴定,刘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情况,血样提取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甘朝松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18942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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