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贡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镇**路**号附**号,住所地为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镇**村**组**号。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饮酒后驾驶未按规定登记、备案,且悬挂失效车牌川CP****的二轮摩托车,从成佳镇方向沿305省道向荣县方向行驶至109公里处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造成刘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刘某甲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197.6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刘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情况说明、车辆购置发票、车辆一致性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社会调查报告等。
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饮酒后驾驶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卫平
检察官助理:杨泽瑜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