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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右检公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1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镇**村**号(户籍地同前),无前科。2017年10月12日因阻碍执行职务,被土默特右旗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元,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包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被包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包头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包头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5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一次延长审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 8 月 2 9 日 2 2 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醉酒后驾驶蒙BN****小客车,在土默特右旗双龙镇双龙村补胎门市前与一辆停驶的蒙B3****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碰撞后被告人刘某甲与货车司机闫某某等人前往附近卫生院进行包扎后返回现场,土默特右旗交管大队民警李某某、辅警付某甲要求刘某甲下车进行酒精检测,刘某甲坐在车里拒不配合交警执行公务,当民警再次要求刘某甲下车配合检查时,被告人刘某甲不接受检测并从车里出来挥拳打击李某某头部,随后付某甲报警,待土默特右旗公安局双龙镇派出所民警及交管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才将被告人刘某甲带至土默特右旗医院抽血化验。经认定被告人刘某甲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刘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 157.00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物品抓捕经过协议书报案材料医院诊断证明书人民警察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户籍证明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被害人闫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证人付某甲刘某乙付某乙刘某丙樊某某范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血中乙醇检验报告、法庭科学DNA鉴定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在事故现场拒不配合人民警察执行公务,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七十七条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因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并且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柏林

2020年2月27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包头市土默特右旗**镇**村**号;

2.案卷材料3册,检察证据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光碟一张。

附注:本起诉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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