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二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乡**街**胡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晚2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驾驶牌照为冀D****K号银色大众朗逸轿车自本市东丽区金钟街南何庄教导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教导路与信德路交口处被民警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刘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9.1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宏波
检察官助理:陈长明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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