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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二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5年**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021985********,汉族,研究生文化,天津**有限公司**,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道**里**号楼**门**号,现住天津市河西区**园**。2020年11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3日0时53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驾驶津MW****棕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河西区台儿庄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宁波道交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0.0mg/100ml,系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照片等物证;

2.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3.证人刘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天津市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身份证明、案件来源与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文峰

检察官助理:杜梅华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天津市河西区**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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