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刑诉〔2020〕Z27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28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住重庆市奉节县**区**栋**(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高新区**号附 **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21时某某,被告人刘某甲酒后持C1证驾驶牌照为渝FK****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奉节县诗城西路从环彬白帝天下往滨江国际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奉节县诗城西路滨江国际转盘路段停车等红绿灯时,因操作不当,起步时致使车辆后退,与停在后方牌照为渝F****的警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甲驾车逃离事故现场。随后,特警大队民警在诗城西路夔门印象地下停车场入口处将被告人刘某甲抓获。民警发现被告人刘某甲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随即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显示乙醇含量为132毫克/100毫升。后民警将被告人刘某甲带至奉节县人民医院住院部抽血。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7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8月7日,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查获经过、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酒精呼气测试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照片及送达回执、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查获照片、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刘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5.血液提取笔录及照片、血液封存笔录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
6.呼气、抽血、封存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馗
检察官助理:刘玲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奉节县**区**栋**,联系电话13110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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