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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63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经商,身份证号码3421271975********,安徽省阜南县人,住阜南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的小型轿车沿X066线自北向南行驶,行驶至临泉县**路段被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0.2mg/100ml,属醉酒驾驶。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员信息查询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临泉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6.临泉县公安局制作的执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伟娜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住阜南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2册、卷内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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