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 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沂水县人,务工,住沂水县**宿舍。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23时22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沂水县长虹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物价局路段,将沂水县**府李某某、沂水县**社区程某某停靠在道路东侧的鲁******号小型轿车碰撞,造成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刘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刘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9.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书证;证人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鞠鹏
李建蕾
2020年1月3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6641****)。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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