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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02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住**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日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日23时21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醉酒(经鉴定,刘某甲血液样本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5.57mg/100mL)驾驶粤AQ****号牌小汽车途经东莞市**镇**路路段时,准备停车时与一辆途经小汽车险些发生碰撞,刘某甲与对方司机林某某发生口角,之后林某某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刘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等意见书;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刘某甲拘役二个月十五天以下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常锐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1666****,保证人刘某乙,联系电话1392583****。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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