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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川县,住龙川县*****一居民楼*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4月28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4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4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1日晚上,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邹某某在龙川县**镇****酒店唱歌喝酒后,刘某甲无证驾驶自己的**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邹某某从****酒店沿着****在***路口的红绿灯掉头后,往龙川县**镇*****后面方向行驶,于23时57分行驶至**镇****酒店门口辅道路段时,由于刘某甲没有保持安全车速、临危措施不当,其摩托车与右侧人行道上的路灯柱发生碰撞,致其与邹某某当场摔倒在地后昏迷。龙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报后赶赴现场,将刘某甲与邹某某送往龙川县人民医院医治,经询问,刘某甲对其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造成交通事故的事实供认不讳。经广东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刘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97mg/100mL。经龙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甲负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邹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110警情信息表、查获经过、查询证明、申请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疾病诊断证明书、人口信息全项、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出厂证明复印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情况说明。

2.证人刘某乙、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广东河安司鉴[2019]醇鉴字第86号。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车辆检验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珊

                                   2020426

附:

    1. 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宗一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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