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广西苍梧县**镇**村**巷**号,现住梧州市龙圩区**路**园**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醉酒驾驶桂D****3小型轿车行驶至梧州市龙圩区苍海大道,后被公安人员拦停检查。经鉴定,刘某甲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17.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余静
2020年3月20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梧州市龙圩区**路**园**单元**房,联系电话:1897742****。
2.随文移送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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