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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9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93********,汉族,小学文化,劳务人员,住江苏省丰县******号。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经本院取保候审,次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HL****小型普通客车,沿丰县城区大庆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丰县红太阳幼儿园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69.6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红娟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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