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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4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49********,汉族,文盲,农民,住淮安市淮阴区********号。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53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20205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5日14时16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无证驾驶已注销的苏HUT***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淮安市淮阴区高家堰镇洪湖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分洪路交叉路口时,与沿分洪路由西向东张某某所骑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苏HUT***号摩托车倾翻,致该摩托车乘车人其妻子王某某摔下。经鉴定,刘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6.1mg/100ml,系醉酒驾驶。

经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甲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次要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甲赔偿张某某现金人民币400元。

归案后,被告人刘某甲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的物证(照片);

2.驾驶证查询等书证;

3.证人刘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刘某甲供述与辩解;

6.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2019]36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7.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伟

202061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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