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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及现住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镇**村。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孟津县**镇**村路段,撞住同向前方推行二轮人力自行车的朱某某,造成刘某甲、朱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刘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3mg/100mL。经认定:刘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刘某甲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协议书、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张某某、刘某乙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供述与辩解;5.鉴定结论;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地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松亚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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