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四川**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县**乡**村**庄**号,现住海口市美兰区**大道**号**花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凌晨0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饮酒后独自驾驶鲁U*****小型轿车从海口湾醉悦清吧停车场离开,途经玉兰路、滨海大道、滨海立交桥、世纪大桥,当驾车行驶至世纪大桥复兴城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其驾驶的车辆碰撞到中间隔离护栏,又继续碰撞到对向驶来的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琼A*****小轿车,同时护栏碎片又砸到对向驶来的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琼A*****小轿车。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赶往事故现场,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但其意识不清醒未能配合,于是民警勘查现场结束后依法将其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证实其血样中酒精含量浓度为153mg/100ml。经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刘某甲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甲对两名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两名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
5.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如社会调查通过可适用缓刑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香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家住海口市美兰区**大道**号**花园,联系电话1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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