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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77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住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5日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危险驾驶案(速裁)(认罪认罚),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20时32分许,余某某驾驶湘L5****号小型轿车沿大鹏新区**街道**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停车场路段向左掉头时,车身右侧与在该路段对向行驶由被告人刘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前部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对被告人刘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10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205.08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在此次事故中,因余某某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跨越双实线掉头,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因刘某甲醉酒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目前该事故已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光盘一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呼气检测结果告知书,抽血告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笔录,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截图,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华

检察官助理:丘意梅

(院印)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村**号,联系电话为1581860****,担保人刘某乙系电话为1870083****。

2.案卷材料二册。

3.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谅解书》一份、《协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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