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二部刑诉〔2021〕3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村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1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和邻居刘某乙在家中吃饭时饮用约三两白酒。同日14时10分,被告人刘某甲酒后驾驶湘H*****小型轿车外出买烟,行驶至桃江县桃花江镇X032向荣村路段时,被巡逻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19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3.血液乙醇成分定性定量鉴定意见;4.检查笔录、提取笔录;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符潜知
检察官助理:张巧
2021年1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574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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