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6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与姚某某、刘某乙、刘某丙等人在涟源市**镇**村姚某某家吃饭,席间,刘某甲饮用了约2两米酒。随后,刘某甲驾驶湘KG****红色比亚迪轿车前往距离四五百米远的涟源市杨市镇龙潭村选举投票点滋事吵闹,撕烂选民花名册。经群众报警,涟源市公安局民警将其带回调查。经鉴定,刘某甲的血液酒精含量为90.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前科资料、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聂某某、梁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3.提取笔录;4.鉴定意见;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曾望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73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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