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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坊检一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70704199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群众,山东**用品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及现居住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街道**村**号。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醉酒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沿长宁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行政街路口西德胜新城小区门口处,因采取措施不当,撞到道路隔离护栏,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护栏、围挡、车辆损坏。民警在现场勘查时刘某乙称其为鲁******号牌小型轿车驾驶员,民警现场发现刘某甲有酒后驾驶该车嫌疑,于是对刘某甲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6mg/100ml。后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刘某甲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8.0mg/100ml。经调查:刘某甲为逃避处罚让刘某乙顶替,称事故发生时刘某乙为鲁******号牌小型轿车驾驶员。刘某甲于2020年10月12日14时到坊**队**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身份证明、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作的检验报告等。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秋

检察官助理:张振英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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