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生于1990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2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勤县**镇**村**社,现住民勤县**镇**路**公寓。2015年3月3日因殴打他人被民勤县公安局泉山派出所调解处理;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民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驾驶甘HZ****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民勤宾馆出发沿民勤县城南环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自来水厂路段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从刘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0.71mg/100ml。
上述事实有证人李某某、赵某某、薛某某的证言,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呼气式酒精检测单、信息查询结果单、治安调解协议书等书证,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被告人刘某甲对上述事实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建议法院对刘某甲判处拘役两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斌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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