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1〕29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身份证号码3422011988********,汉族,本科文化,系南京**设备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刘某甲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1时43分左右,被告人刘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A0****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秦淮区苜蓿园大街(紫金路至光华路路段)行驶时,被民警拦下检查,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其酒精含量为226mg/100ml,后民警依法带其前往南京市红十字医院抽血送检。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刘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4.3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新武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 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联系电话: 1589597****);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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