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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检二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3198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南充市仪陇县**乡**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30日被衢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1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醉酒后驾驶浙C03****号牌的小型轿车沿府前路由衢江东方大酒店驶向衢江区樟潭街道府东苑小区方向,20时24分许,当车辆行驶至衢江区樟潭街道府东苑小区内20幢路段时,碰撞行人詹某甲,造成詹某甲受伤、小区内绿化带隔离栅栏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刘某甲的检测结果为193mg/100ml,后经衢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检验报告,刘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5mg/100ml。经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衢江大队认定,刘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詹某甲因道路交通事故钝性外力作用致轻伤二级。

2020年3月25日,本院向被告人刘某甲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法律后果,刘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血液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强险保险单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詹某乙、朱某某、刘某乙、汪某某、闫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詹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衢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颖曦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内附《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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