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83********,侗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住凯里市**路**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7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驾驶贵A8****号小型汽车从凯里市忠德园往凯里市荷香居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上瑞线1903km+200m(小地名:忠德园路口路段)处碰撞道路中央防护栏,导致防护栏被撞飞后砸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贵HW****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及道路中央隔离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甲驾车逃离现场。他人报警后,民警于同日23时许赶到现场,经调取监控视频后,在荷香居地下停车场将刘某甲及贵A8****号小型汽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将其带至贵州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抽取血样。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53.80mg/100ml。经凯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等书证;2.证人金某某、刘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还有以下量刑情节:1、其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2、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依法应当从重处罚;3、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4、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敏
检察官助理 陈迤昕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85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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