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221996********,满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府邸。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3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饮酒后驾驶贵CG****小型轿车,从道真自治县玉溪镇东街社区鸭子坝往道真自治县上坝乡方向行驶。同日21时22分,当行驶至道真自治县玉溪镇尹珍大道南段延伸段50米(小地名:一转盘)路段时,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刘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值为:160mg/100mL,随后将刘某甲带至道真自治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2020年04月07日,经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户籍信息、呼气式酒精测试单等书证;2.证人冉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4.法医毒化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抽血送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冉陆钗
2020年6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9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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