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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二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系黑龙江省桦南县**乡**村农民,现住桦南县**一期**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饮酒后驾驶黑D****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桦南县市场街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市场街与苗圃路交又口处时,与沿苗圃路由北向南行驶向东左转弯华某某驾驶的黑A****5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检验,刘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6mg/100m1,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刘某甲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抓获经过、调解协议书等;

2.证人华某某、赵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佳木斯龙飞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滕岩松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桦南县**小区;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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