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龙检一部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041976********,汉族,大学本科,无职业,出生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门**室,户籍所在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大街**小区**号楼**门**室。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同月14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为救助其突发疾病的朋友宋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黑B****7号小型轿车沿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青云街行驶至电力岗地南口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刘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恩珠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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