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71972********,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耿马自治县,住云南省耿马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晚,被告人刘某甲饮酒后驾驶云SQ****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耿马自治县孟定镇城区道路上由孟定海关往孟定北街方向行驶,20时55分许,当其行驶至临清线213公里100米处时,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抽血检验,刘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0.70mg/100ml。
另,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清单、返还物品凭证,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及告知笔录,提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抽血照片,指认照片,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铁朝奎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25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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