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北京市东城区**胡同,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05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醉酒后驾驶黑色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冀J****J),行驶至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南北小街金宝街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鉴定,被告人刘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车辆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等;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蕾蕾
检察官助理:秦腾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预审卷宗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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