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青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青神县五更桥街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五更桥街16号外段时,未靠道路右侧行驶,与相对方向刘某乙骑行的川Z131201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刘某乙受轻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刘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刘某甲血液酒精浓度为321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刘某甲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了刘某乙的损失并得到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曾新秀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青神县**镇**村,电话15244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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