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泗县**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镇**村**庄路段,追尾撞到前方同方向王某某驾驶的皖******号轿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刘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35.72mg/100ml,属于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刘某甲于2020年6月9日主动到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刘某乙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祝育丰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住泗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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