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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郎检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2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承包,户籍地郎溪县********号,住滁州市琅琊区**小区****单元**室。被告人刘某甲曾两次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分别于2016年6月17日被滁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于2018年3月26日被滁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郎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晚,被告人刘某甲酒后到郎溪县建平镇格林豪泰酒店住宿,因住宿手续问题和酒店工作人员发生了矛盾,刘某甲就驾驶皖******小型轿车离开格林豪泰酒店,到建平镇瀚海大酒店住宿,酒店工作人员便电话报警。郎溪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城区中队民警接警后,到瀚海大酒店1102房间找到被告人刘某甲,对被告人刘某甲进行呼气酒精度检测,结果为124mg /100ml,并带其至郎溪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当晚,刘某甲到郎溪公安局交管大队接受询问,民警在向其核实身份信息时,刘某甲自称“刘某乙”。经鉴定,刘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0mg/100ml,已属醉酒驾驶。经查询,刘某甲的驾驶资格已于2018年被吊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宣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郎溪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现场调查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隐瞒身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五)、(七)、(八)条之规定,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上述犯罪事实、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国芬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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