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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70********,汉族,初中文化,郓城县**厂下岗职工,住郓城县**街道**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行驶至郓城县**街**路交叉路口附近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刘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成分为88.4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员信息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刘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修敏

2020年6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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